好手续走进房间时,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馆对被偷物品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法院认为原告在服务台办好手续,即订立了合同,注意事项型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后,因此不进入合同,被告败诉。11、苏顿诉休莱停车场案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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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td1971原告开车到停车场,把钱塞入收款机后,得到一张入场票,入场票中注明“本停车场对造成顾客损失概不负责”,后原告下车踩到一摊油,滑倒摔伤了。法院认为人是无法与收款机争辩的,要么不投入钱,要么投入钱,即注明1美元收费的收款机张着嘴是要约,钱塞入收款机属承诺,由此可见,本案中原告投入钱时,合同已告成立,从收款机中吐出的入场票里的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以后,故无效。12、切佩顿诉佩雷案Chapelto
v.Barryudc1940
f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桌子塌了,原告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挂了注意事项(含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他没注意),所以出租方不负责任。法院认为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正常人思维的,挂在墙上的注意事项没人强调一定要看,是可看可不看的,收据是付款的凭证,不是合同正文,出租方又没有强调,故此案的免责条款无效。13、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诉Mark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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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公司案2001原告(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作为被告(Mark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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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公司)的主要服装供应商一直持续了30年。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明示合同,显然,被告有意维持这种状态的目的是不希望承担将来必须承担提交订单的任务。1999年10月,被告毫无警告地终止了与原告的所有供应安排。但是,原告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份默示合同,使得被告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从原告处取得服装,被告不应无合理通知地终止该安排。英国法官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在被告显然有意避免缔结一份合同的情况下,暗示这种合同的存在是不正常的,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向被告供应服装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确定的,不存在法院能够据之评判质量或价格是否合理的客观标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基础为具体的订单和销售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长期生意关系并不能进一步地扩展为一种更广的合同关系。14、SumitomoTrust&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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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诉UFJ持股公司200420062004年5月1日,原告SumitomoTrust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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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与被告UFJ持股公司之间就后者向前者出售其信托业务部门问题,达成了含Locki
即约定诚信商定合同和Lockout即约定排除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内容的协议。被告却于2004年7月1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