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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刘女士2006年花66万元人民币向云南鹤庆县兰花专业养殖户阮某某购买了一盆“玉兔”兰花送朋友,但对方却7年未交货,她便要求退款,而在这期间“天价”兰花身价已跌至百元,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10月,她经人介绍购买了阮某的一盆“玉兔”兰花。阮某称2007年春节前要到北京参加兰展,于是刘女士按要求支付了66万元给对方,并要求对方在2007年春节花开时到北京交付兰花。但当2007年春节前期,刘女士给阮某打电话他却不接,刘女士费尽周折找到人后,阮某又称花没带到北京。刘女士要求对方退款,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遂请求法院判令阮某返还66万元购花款,并赔偿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等。阮某及其代理人对法院称,刘女士并未要求将花送到北京。由于她没有能力及条件养殖兰花,则要求放在阮某处寄养,基于当地交易习惯阮某也同意了。此外,刘女士要求退款的真正原因是2007年底全国兰花市场行情波动,兰花跌价。期间,自己曾通知刘女士取走兰花,但对方并没拿走,阮某称自己履行了养护、通知等义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庭审上,阮某某将双方交易的“玉兔”兰花带到了现场,经过7年的养殖分苗,“玉兔”已经变成了5盆。鹤庆县兰花协会会长出庭作证称,2006年是兰花价格飙升的高峰期,一些兰花价格从几十元至上万元飙升到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如“玉兔”的价格约为30万元至70万元一苗。当时鹤庆成为兰花交易的集散中心,买家购买后把兰花放在卖家处寄养、再伺机高价卖出已成为较为普遍的交易习惯。但之后,兰花价格大跌,如“玉兔”现在价格还不到100元。由于双方均不愿调解,昆明中院将择日宣判。
律云律师观点:上述案件是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女士和阮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刘女士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合同成立是指订立约定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就本案而言,刘女士经人介
f绍购买阮某的“玉兔”兰花,是向阮某发出了法律意义上购买意图的“邀约”,依《合同法》第13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阮某表示同意卖出玉兰花并与刘女士产生了就标的物66万元的交易行为,是法律意义上买卖合同中的“承诺”也许有人会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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