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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联合监管,延伸管理触角法律法规明确我国招投标监管的重点是国有投资项目。针对此类项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也都承担着相应的监管职责。因此,要想有力打击围标、串标,还必须由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各部门对建设单位分别从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建设程序管理及廉政管理等多方面齐抓共管,方可有效减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规操作、个别领导插手招投标以及腐败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控制围标的发生。同时,招投标管理的触角还应延伸至施工过程,延伸到对标后履约行为的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中标后不及时签订合同,质量、安全承诺不到位,随意变更大量出现,结算价远超中标价等有悖招投标主旨的不良行为,真正保障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三)有法必依,严格惩治体系围标、串标是建筑领域招投标过程中公认的顽疾。2011年11月23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条例》重申:有以上不良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审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必严是取得实效的根本路径。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行业主管部门都应该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依法对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建立并保障好“诚信有奖,失信受罚”的惩戒机制,让围标、串标参与者付出惨痛的代价,使其不敢、不愿直至放弃采取不正当行为扰乱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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