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八条劳务工离开公司时,应将工作及相关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使用关系。第十九条当公司裁员时,将按工作能力、学历、年龄次序进行。第二十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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