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办法》,经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股价根据当期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份数决定,每年中、年未各公布一次,为内部员工购股标准。
核定股价公司资产价值÷股份数第三十二条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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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权分配人数股权结构持股方式
2016年3
60305(预留5)出资
2017年5
6030532购买
2018年购买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
第三十四条激励对象在领取可分配激励基金时,由财务出纳在《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作相应记录,并由激励对象签名确认。
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激励对象丧失激励基金分配资格的情形任职期限内,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人事部有权决定取消其根据本细则第七章已获分配的全部激励基金,由其将已获分配的激励基金全数返还给公司,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励基金的分配资格: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合同期未满,未获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辞职的;3、违返劳动法等法规规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解雇的;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激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激励基金分配,已分配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按本制度规定的发放期限发放:1、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2、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3、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4、激励对象退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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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第三十七条激励对象在任期内丧失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财务部在《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激励对象可分配的激励基金可立即兑现,激励对象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可以决议方式终止本制度:(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二)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产、破产或解散等重大经营困境;第四十一条本细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