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其有效性,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文件版本。规章制度的文件编号、版本控制、文件格式规范按《规章制度标识管理细则》执行。第十三条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的制度,原则上运行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区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顺延一年。第十四条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二运作效果无法预测或判断;三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第十五条制度按照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级:一公司重大制度:指构成公司重大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或实现重大竞争
力的主要支撑要素、或运营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制约业务运营的关键环节相关的重要制度。二跨部门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协调联动的,影响公司业务相互配合发展的制度。三部门级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专业性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制度的分级由基础管理工作组统筹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组汇集各部门建议,形成制度分级清单初稿,经过工作组评审调整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并由基础管理工作组发布。
第四章制度的生命周期管理
第一节制度的制定
第十七条制度的制定需求来源包括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提出、基础管理
工作组基于监督评估后提出、公司领导提出。
第十八条根据制度的重要性和效力等级,在部门职能权限内的制度由专业部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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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FZ01版本:10
门确定制定需求,超出部门职能权限的制度应提交发展战略部审核制定需求并分级,发展战略部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制定需求并分级。第十九条通过需求审核的公司重大制度和跨部门制度,由制度提出部门牵头组成联合编制小组负责编制,编制小组应包括制度内容所涉及的部门、内审、纪检和法律的相关人员。部门级制度由专业部门自行编制。第二十条制度的编制,要广泛调研与意见征集,进行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要有明确的范围与对象、目标与原则、控制点、关键指标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编制牵头部门应先评审所要制定的制度相关内容在现有制度中是否已有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现有制度中已有相关规定且可以继续实施的,应不必制定新的制度;当已有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对已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满足其要求;如果已有制度中没有所要规定的内容,可通过新增制度或在现有制度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