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只有在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时候,才能适用本条例,在其他情况下,如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问题则不能适用该条例。这无疑是一个缺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运动已经向农村集体土地蔓延,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暴力拆迁”、“野蛮拆迁”事件难免会在农村土地上再次上演。所以,笔者认为,《新征补条例》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列入到调整范围来,实属一个很大的问题和缺陷。三、结语立法本身就是一项权益的博弈,《新征补条例》拆迁思维的改变是颠覆性的,限制公权、保护私产将成为以后立法者所必须遵循的一个准则。不难想象,《新征补条例》的实施会使政府的拆迁不会像以往那样“行云流水”,拆迁成本也一定会增加。《新征补条例》能否终结“暴力拆迁”,是否能够对为维权而不惜“以命相搏”的被拆迁者带来新的希望,我们拭目以待。□(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参考文献:
f1房绍坤,王洪平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2傅达林拆迁变法求解城市发展之道载经济参考报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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