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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作者:金瑞琴来源:《读写算》2011年第64期
【摘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拆迁矛盾在短时间内并无缓解。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权利保障。本文通过新《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对比,探讨公共利益的范畴。
【关键词】公共利益物权神圣商业利益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立交桥、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普遍建设,随着建筑面积的增加,轰轰烈烈的土地拆迁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强拆、暴力拆迁、自焚、重伤、暴动等。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解决日益集中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同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例举规定引起了学者们的争议,社会各界对立法如何在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达成较好的平衡这一制度的设计存在不同理解。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规定
有学者指出,在城市的拆迁进程中,人们基于私有财产的抗争,即使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可依凭的资源也相当多。到今天,城市的拆迁成本事实上已相当高昂,因拆迁而产生的城市寄生阶层也越来越被人们提及。甚至有人质疑新《征收与补偿条例》过多保护个体,而忽略集体利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倒退。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是借拆迁和征地之名剥夺民众财产利益,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和一些官商的暴富捷径,很多地方借“公共利益”之名大搞商业开发。要有效防止公共利益成为公权侵犯私权的幌子,就一定要区分公共利益需要和商业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