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论文公共利益论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初探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在缺乏正当程序和公正补偿的前提下,“野蛮拆迁”和“暴力反抗”成为近年来城市化改造历程里抹不去的关键词。如何寻求城市发展的和谐之路,成为摆在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一道法治难题。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一、序言几年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暴力拆迁事件频频出现,深深地刺痛了社会各界的神经。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补条例》)终于在2011年1月21日正式实施。因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修改可谓是颠覆性的,其正式实施可以说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是一个真正告别私有财产野蛮褫夺历史的重大事件。它的诞生使整个拆迁思路发生“根本性变化”,由“拆迁”到“征收”、“搬迁”,法规名字变化的背后,乃是整个行政立法理念的转型,即从授予政府强大拆迁权的“保护法”改为尊重公民私产的“限权法”。二、《新征补条例》的突破性飞跃(一)八大亮点。
f《新征补条例》的诞生无疑是被拆迁者的福音,其规定的内容明显是倾向于被拆迁者权利的保护。相对于《旧拆迁条例》,《新征补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主要体现以下几点:1、立法宗旨不同。针对近年来被拆迁者为对抗强制拆迁而自焚、喝农药等极端行为,“即使拆迁合法也要保障居住人的安全”的呼声造就了《新征补条例》的出台。出于对私权的保护,《新征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而《旧拆迁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很明显,《新征补条例》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侧重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旧拆迁条例》中的“当事人”一词表明其不仅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也对拆迁人的权力行使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也难免会使其具有“经济建设高于其他”的嫌疑。2、首次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的历史性和立法的稳定性决定了立法机关无法也不能穷尽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就是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都将“公
f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