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1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党发20071号)精神,加快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自治区从2007年起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不同的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专项补助、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第二章贷款贴息资金第三条扶持对象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项目。第四条使用范围:按照“重点突出,扶优扶强,产业兼顾”的原则,对市场前景广阔,能够较好地促进和带动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具体包括:(一)农产品生产基地及配套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项目;(三)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等项目;第五条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等四地州贴息额度可适当放宽。第六条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第三章专项补助资金第七条扶持对象: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等四地州和国家级贫困县成长型、效益好、能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专项补助资金。第八条使用范围(一)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二)用于农产品的仓储、保鲜、物流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三)用于自治区开展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培训、宣传、信息网络建设、专家评审、会议及课题研究等费用。第四章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第九条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投放、滚动发展”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重点扶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第十条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的管理规定另文下达。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每年年初,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
f产业化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指南。第十二条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本着自主、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