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理,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人社部门负责促进就业目标任务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各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编制、资金分配的监管与绩效评价,并对政策实施和公共就业服务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女性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扶持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社部门做好就业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2对同级人社部门提交的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就业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决算编制和执行。
2联合自治区人社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会同自治区人社部门制定就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就业资金。
f4加强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第五条人社部门主要职责(一)地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主要职责:1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就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2加强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就业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