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
1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f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州、市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f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