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更新改造费用从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四)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并支付相应费用;(五)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建设行政
f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第二十一条房屋公共维修金由业主缴纳,按栋号或梯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栋号或梯号设立维修金档案。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设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房屋公共维修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按小区类别、楼字类型、服务项目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价管理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内有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管理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据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并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各项创优活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处理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投诉。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第四章物业的前期管理与移交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和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具备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便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功能。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租、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的应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