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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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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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3283号2003年12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制订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以及拆迁安置协议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开发建设后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开发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关入住手续。
业主在收到书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经书面催告仍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入住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条例》所称物业的前期管理是指首个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至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
f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以立项、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议(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则划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超出立项、规划手续批准的范围;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
(三)物业管理区域不明确的旧城区、城中旧村区及其他区域拟实施物业管理的。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条例》中,负责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及实现规划目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考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事项。
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有关事宜的指导、协调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在配合、参与协调和监督指导所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有权对影响和损害业主利益、公众利益的事项进行劝导、教育或提请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