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五)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六)其他必要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日内,将前款规定的资料交物业管理企业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原保管的资
f料。第三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同时,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由业主委员会设专帐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计费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最多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及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监支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占用、损坏住宅区内公共设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擅自移装共用设备;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改变房屋外貌,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四)在住宅区内开挖、埋设或维修供电、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