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承接查验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30日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三)。第七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含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
f买受人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
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时
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向乙
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
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
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种收费形式确
定物业服务费。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物业服务
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
取
元的酬金;
(三)
。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约
定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设施维修资金;
3、
。
f(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
2、
。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月、季度、半年、
年度)进行交纳,业主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
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空置房的物业费甲方按季度支付给乙方。
按(月、季度、半年、年度)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