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3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房产局各区住房建设局,高新区、新站区建设发展
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健全物业管理市场运作机制,保障物业管理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荐使用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附件1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2项目物业服务合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f附件1
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
f《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