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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连续施工需求,开工相关施工图已会检;(九)施工人力和机械设备已进场,物资、材料供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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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足连续施工的需要。第十三条开工前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手续:(一)开工条件满足后,施工项目部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二)业主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将220千伏及以上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省公司建设部审批,将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同一工程含有多个施工标段时,第一个开工标段的开工时间为工程的开工时间,其他标段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由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确保满足依法合规开工条件。(四)开工准备信息及时录入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并完成流程审批。
第四章工期管理第十四条输变电工程建设应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内开展工程建设。第十五条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综合电压
等级、气候条件、工艺要求、外部环境、设备供应等因素制定。(一)常规新建工程的合理工期:110(66)千伏工程10~13个月,220、330千伏工程13~16个月,500千伏工程15~18个月,750千伏工程16~1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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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年度日均气温低于5℃在90天以上的地区,工期可相应增加3个月。(三)地下变电站、隧道电缆等特殊工程的合理工期,由各省公司按类别制定试行,适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第十六条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工艺中有明确工艺要求的建设环节,必须保证相应工序的施工时间。(二)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按合理工期要求相应顺延投产时间。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发展策划部门及时完成可研评审
与批复、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电网项目储备充足,确保开工节点按期实施。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设计招标、初设评审、物资招标、施工及监理招标等工程前期工作,确保按期依法合规开工要求。第十九条对于影响电网运行安全或公司发展战略等
应急建设项目,确需加快建设进度的应急工程,必须提前制定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110千伏及以下工程由省公司建设部审批,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国网基建部审批。物资部门应配合提前开展设备材料物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第二十条对于超过计划工期的建设项目,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警示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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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阶段关键路径的实际进度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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