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还有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倾向于将消费者界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术界引发了争论。有人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限定在满足消费者日用消费品消费的范围,未免对消费者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牛津法律词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应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理论界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有不少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为消费者。有的学者认为《消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关系,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生产消费,保护的是生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学者从消费的客体、消费的主体、消费的方式三个方面提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作为消费客体的最终产品是用于生产消费,或者仍用于经营流通,那么购买者就是消费者”。3本文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本文较为认同最后一种观点。首先,将消费者限定在为满足自己需要而消费的人,范围未免过窄。本文认为,消费者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
f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生活需要的人,以及为生活需要接受各种服务的人。也就是说法律所规范和保护的生活消费既包括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这两种形式,还包括使用商品这种形式,即当商品的使用者与购买者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并不完全等同于买受人。其次,将所有购买商品的人都认定为消费者太宽,而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动机局限为生活消费需要又太窄。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