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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生产消费是以物质资料生产为目的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而生活消费是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如果将所有购买商品的人都认定为消费者,那购买生产消费品的人也成了消费者,这与《消法》的调整范围冲突;如果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仅仅是为了生活需要,那么范围过窄,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本身就体现了消费者一定经济利益的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而从中营利,我们就不应当否定其为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也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无论是从单位的强者地位看还是从国际惯例看,单位都不应该是消费者。本文所指的消费者必须是既符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参考世界各国的习惯做法。作为消费者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二是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三是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和终极消费的人;四是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因此,在本文中所称的消费者仅限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明确了消费者概念的基础上,本文为加深对概念的理解,需要对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和主体要件作进一步的理论界定。4消费者消费目的要件和主体要件的界定41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要件不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而主要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出现,是以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交换双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之差异为基本前提条件的,是伴随着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进行损害即消费问题而产生的。它一出现,就与经营者相伴随,没有经营者就谈不上消费者。消费者的理解与认定都应与经营者联系起来,而法律概念中的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实体,那么我们称消费者为不为生产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也无妨。由此可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必须要严格区分生活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对于划分经营行为与生活消费行为的标准主要有四种。一是经验法则,即以“一般人标准”判断个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二是生活消费品标准,即根据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判断;三是转售标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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