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的交待了××的全部犯罪事实,依规定可以予从轻处罚。
综上,×××在该案中的表现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第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为从犯,也建议法庭考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始终是处于被引导,被唆使的消极情形,予以宽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下面辩护人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通过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就他们主从关系的判断以及划分作如下几点详细分析:
(一)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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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综观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第一被告人××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在案发前一直和××联系密切,据他自己所述,玩网络游戏、吃吃喝喝等,全都是××带他玩的,玩什么怎么玩,他也是和××学习或××出主意然后二人进行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因为吃喝玩乐欠别人的钱从而产生犯罪意图,这时候××需要找帮手,自然会想到×××,×××开始还很幼稚的问:怎么弄钱,××说了自己的犯罪计划后,×××因为自己的幼稚和无知,根本没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便在被告人××的直接引导和教唆下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被告人××确定和安排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如上述,根据××和×××的口供相互印证可知,正是××策划和组织实施了对被害人郭××的抢劫行为的。从犯罪的时间安排、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的选择上,××早有预谋,×××则无一不是在××的授意或默认下进行的,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具体来说,在二被告人开始选定目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乃至拉着被害人从北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