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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
f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年月日与20年月日均在市小学附近实施抢劫,20年月日在路实施抢劫,距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出生于19年9月8日,在20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刑根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徐利虎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
f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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