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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张涉嫌抢劫罪辩护词涉嫌抢劫罪
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系从犯,(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系从犯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0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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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在2010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2、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提供的,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提供的。被告人李在2010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张在2010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我们就一起到矿西的路边上买了两把刀,每把刀20元,两把刀一共40元钱,还买了两个口罩,这两样东西多少钱我忘了,都是李付的钱。”3、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抢劫所、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保管,两人花费。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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