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2未婚员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并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则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待遇。
3员工休探亲假,需提供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证明,并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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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计划生育假。1计划内孕育小孩的女员工可请生育假。2产前定期检查每次假期不超过1天(特殊情况可延长1天)。3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5计划内怀孕意外流产(含人工终止妊娠),怀孕不满三个月的,假期15天;三至四个月的,假期30天;四至七个月的,假期42天;七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6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自手术之日起可请节育假。假期按照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给予221天。(七)工伤假。1员工因工(公)遭受事故伤害、工伤复发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工伤假。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由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参保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能够正常上班的,如不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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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企业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九)事假。员工因办理私事并经企业批准的假期。第十三条婚假、丧假和探亲假可以另给路程假。第十四条婚假(含路程假及晚婚假)、丧假(含路程假)、探亲假(含路程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和病假的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假期待遇
第十五条经企业批准的员工公假,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核发基础工资、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工资、奖励。
第十六条经企业批准的员工休假,按照以下标准核发基础工资、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工资、奖励。
(一)公休假。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核发基础工资、岗位薪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