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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磁带录音后誊写。3、答辩工作至迟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有
f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不予答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1、主席宣布开始。2、由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学习成绩,5分钟左右)。3、由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半小时左右)。4、委员提问,提问后休息20分钟,由应答人准备答辩。5、应答人答辩。6、答辩完毕,申请人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作出评语,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7、答委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第十二条答辩不合格者,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人事后无权同意。硕士点所在系应在一周内将通过答辩的第十三条答辩结束后,研究生的有关材料,经系学位分委会审查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报送材料如下:1、《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2、论文的全文和内容摘要(各一式五份)。3、论文的评阅书。4、答辩委员会记录和表决票。5、《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第十四条学位的审定和授予院学位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院学位委员会一般不重新审
f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院学位委员会可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审,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第十五条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3、受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未满者;4、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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