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要求者。5、凡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暂缓授予硕士学位:(1)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者;(2)受警告以上处分,考察期未满一年者。第十六条院学位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研究生处应将各学位获得者的下列材料整理归档:1、《硕士学位申请书》二份;2、论文评阅书;3、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4、《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二份;5、表决票;6、学位论文五份;中、英文摘要各五份;中、英文摘要软盘;以及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7、《硕士研究生成绩单》二份;8、《硕士研究生学籍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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