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对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进行了全面阐述。一、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义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公职律师制度的由来公职律师在我国由来已久。1956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初步设立了我国律师制度,同时也构想了律师制度中公职律师的建立。文革结束后,1979年,我国提出“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随着《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发布,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800多家法律顾问处,这些律师既是国家干部,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待遇,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所得业务收入归地方财政统管,产生了中国现代意义上
f的公职律师雏形。1995年,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1996年4月,28名浦东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职律师。随后,北京、南京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再次现身。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情况,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将公职律师的职责扩展到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大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走上工作岗位。2006年8月,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同志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全国首批工会公职律师正式亮相。据统计,截至201X年X月,全国公职律师队伍人数从20XX年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