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
作者:袁诗雨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2019年第11期
袁诗雨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摘要: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正式公布。与此同时,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设立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的效率,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最高价值,即为公平正义。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机制不够成熟,在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使得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内在机能不能得到完全发挥。本文将从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选任条件、职责、作用以及局限出发,浅谈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以及如何发挥该制度的先进性。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职律师;条件;法律职责;不足与应取之策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1006102
1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党政机关作为我国的重要机关部门,公职律师就成为了党政机关标配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其任职条件:“第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第三,供职于党政事业单位;第四,在本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或其他专门法律事务工作;第五,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而外聘的法律顾问同样需要具备一些条件,要求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同时,《意见》11条规定:“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外聘的法律顾问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职律师在构成上兼顾了独立性、专业性和政治性要求,更加符合我国党政机关的工作需求。积极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有利于推动司法与行政协调发展。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公职律师实际上作为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首要要求是能保证党政机关工作的廉洁性、独立性。党政机关的影响力巨大,因此在选任公职律师方面的条件也较为严苛。
2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法律职责
《意见》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