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先下车,申某某坐在驾驶员边,下车时车门碰到了一穿红色上衣的男子,该男子边上还站着一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申下车后向对方道歉,被碰男子与申对视了片刻后,就朝申脸上打了一拳。申就与其对打起来。王乙、张某某上去打那穿红衣服的男子,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就捅他们。持刀男子是右手从腰部拔出刀朝张某某胸部戳了一下,张就捂着胸部往后退,边退边抵抗。持刀男子又举起刀戳张,张避开后逃到罗森超市门口的人行道
f上,捂着胸口,拿出手机打电话。李走到其跟前问要干什么,张称要报警,说完将手机交给李,让李打电话报警。李遂用该手机报了警。之后见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打王乙,王乙边抵抗边往人行道上退,退到一辆轿车边无法再退后就与这名男子对打。此时持刀男子打申某某,申也被打得往后退,不一会申也逃到人行道。持刀男子边追边用刀朝申后背戳了几刀。申从王乙身边朝北逃了过去。持刀男子遂帮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殴打王乙,此时王乙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打倒在地,持刀男子就捅了王乙几刀。张某某见状冲上去踢了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一脚,持刀男子就拿刀捅张,张立即往南逃避开了。这时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还在踢倒在地上的王乙,持刀男子又捅了王乙几刀。之后对方停了下来,不料王乙又从地上爬起,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又朝王乙踢了几脚,持刀男子又朝王乙胸口捅了一刀,王乙用手扶着边上的轿车尾部,走了几步就倒在地上。双方都互不相识。对方就一人持刀,申某某等一方没有人带刀。李甲对公安人员向其出示的两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照片中有对方参与斗殴的被告人于某、王甲,其中于某为斗殴中持刀的男子。5、证人季某某XX年5月2日的证言证实,当天2点50分,季驾出租车停靠于本市万航渡路某号罗森超市处,见三
f名男子从百乐门出来沿万航渡路由南朝北走来,这时开来一辆蓝色联盟出租车,从车里下来三男一女,最后一个男子可能结账后下车开车门时碰到对方,双方吵起来。当时季距离他们仅3米。他们先是骂,后来就打起来,谁先打的看不清楚。从百乐门出来三个男子中一个穿红色带黑花纹衬衫的,打起来像练过的,很厉害。另一穿米白色上衣的男子,他就是动刀的人,还有一个没有什么印象。从穿白色上衣的动作可以看出他拿刀了,因为先前一个男子的肚子被他捅了一刀,那个男子就捂住肚子,血流出来。持刀男子的手也是血。被刀捅的男子就朝百乐门方向跑,大概去叫人了。随后,看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拉着另一个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