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鹏才,男,×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8年6月3日被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大冶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8〕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鹏才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长×××、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程鹏才故意杀人一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鹏才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程鹏才因妻子久病提出喝农药自杀,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入牛奶盒让妻子喝下,导致妻子中毒并抢救无效死亡。从主观上看,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这一故意是在长期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下产生的,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程鹏才的行为与妻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程鹏才非法剥夺其妻生命权,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f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程鹏才表示,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
公诉人认为,发生在程家的悲剧,与当地政府没有启动社会民政救助不无关系,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惋惜,检察机关请求法庭酌情量刑。
经审理查明:程鹏才因生病的妻子提出喝农药自杀,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入牛奶盒让妻子喝下,导致妻子中毒并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鹏才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程鹏才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珍英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珍英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珍英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鹏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在被害人柯珍英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珍英如没有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