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辞去一方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f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准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其中担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还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违反本条各款规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分管或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第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机关报告。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