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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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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f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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