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期间的劳务费由甲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f10、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听取甲方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给派遣员工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了解,甲方应予配合。
11、乙方应将政府认可的体检部门出具的炊事员岗位派遣员工健康证明提供给甲方。
第五条劳动保护甲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派遣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以保障员工工作安全,身体健康。第六条劳动关系1、乙方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本协议相关规定。2、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其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乙方。乙方负责派遣员工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派遣员工档案。第七条社会保险1、甲方与乙方的劳务派遣协议签署后,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员工的社保(单位承担部分)等费用,乙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交纳派遣员工的法定保险费用,并将缴费单据交甲方审核。甲方对乙方的此项工作有监督、检查的权力。2、如国家新建立法定保险,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该项费用,乙方应及时全额办理。第八条劳务费用
f1、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劳务发票,甲方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及劳务管理费给乙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管理费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3、甲方对乙方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进行制定,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第九条派遣员工死亡的善后1、派遣员工因工死亡,由乙方办理死亡人员的赔付及家属的抚恤事宜,费用由甲方支付。2、派遣员工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赔偿及抚恤事宜,由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的责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第十条协议的续签本协议约定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第十一条协议的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及时发放员工工资,未办理员工社会保险;(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3、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终止1、协议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2、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f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和赔偿1、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