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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淮信院政字〔2011〕52号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文件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带动学院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院办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院各部门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各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及二级学院等教学和科研类校企合作项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院及院内各单位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第四条与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的单位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较高
f的合作诚信度。学院各部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专业发展需求,符合学院实验、实训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和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与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紧密结合的教学、教研实践平台。第六条学院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1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合作企业资质;科研产业处负责审议合作项目在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工作参与度;教务处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企业的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的参与度,评价对实践教学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招生就业处负责对订单班、校企合作班等合作项目中关于学生就业岗位的专业对口性和就业质量等方面进行审议与评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设备成本效益审查,审查资源占有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2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一般性合作项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标准另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七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合
f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负责起草合作协议文本,并负责与合作方协调协议文本内容。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越学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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