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法典第三十五编
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二节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第三节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第四节专利费用第二章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第十节发明的专利性第十一节专利的申请第十二节申请案审查第十三节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第十四节专利证书的发给第十五节植物专利第十六节外观设计第十七节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二十五节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和转授第二十七节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第二十八节对专利权的侵害第二十九节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他行为
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
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
第一条建制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第二条复印章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第三条官员雇员(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不超过十五人。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f(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离职后申请专利时,也无权享受在其职后一年内的优先权日期。第五条(废除)第六条局长的职责(a)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主管或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核准专利和专利证颁发以及商标注册的一切职务;有权对本国的和国际的专利厂商标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