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并负责管理属于专利与商标局的财产。局长为处理专利与商标局的事务,可以制定各项规章,但不得法律相抵触,并且应经商务部部长批准。(b)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可以与国务院配合,同外国专利局及国际的政府间组织合作进行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或授权他人进行本条(a)款中所述职务有关的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c)为促进专利、商标和有关事务的国际合作而进行研究和研究规划,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经国务卿同意,可以在拨给专利与商标局的经费中拨付一部分给国务院,以便作为专款付给有关的国际的政府间组织,但一年中不得超过十万元。此项专款,可以在付给该国际组织的其他款项或捐款以外支付,并且可以不受法律所规定的美国政府支付此类其他款项或捐款数额的限制。第七条申诉委员会专利与商标局的审查组长应该是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才能的人员,依照文官任用办法予以任命。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与全复审查组长共同组成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诉,对于审查员所作不利于专利申请的决定,进行复查。每项申诉应由申诉委员会的委员至少三人进行审理,参加审理该项申诉的委员由局长指定。申诉委员会有全权决定接受再审理。局长为使申诉委员会的工作不致中断,需要时可以指派具有必要能力的初级或高级专利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但每次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指派的审查员有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但审理一项申诉时,指派的初级审查员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超过一人。商务部部长有权决定专利与商标局中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的薪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六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薪金额,在其被指派担任审查组长任期结束时,应该调整至不担任审查组长时所应该领取的每年薪金额。第八条图书馆局长应在专利与商标局内设立图书馆,保存国内外科学其他著作以及各种期刊,以备本局官员执行职务时参考。第九条专利分类法局长可以根据必要和可能修订和维持美国专利证书及其他国家的专利和各复印刷出版物主题分类的分类法,以利于迅速而准确地制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新颖性。第十条档案的核证副本局长可以向公众或索取者提供专利与商标局颁发专利的说明书与绘图的核证副本及其
f他可供应的档案核证副本。第十一条出版物(a)局长可以印刷或使他人印刷下列出版物:1专利证书,包括说明书、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