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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
泥高乡竹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单位和职务备注
上列当事人于于年月


日发生年月
纠纷,

日请求我委调解,我委于
日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前,我委已告诉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经我委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责任和纠纷造成损害情况如下:
本协议共
页第

f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履行的方式为:本协议履行的期限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生效后可能引起的民事诉讼将由
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调解中有关证据、调查笔录等材料共份页,原件保存于本次调解案卷中。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其效力相同。当事人双方签名:其他见证人签名:主持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员签名:签名:
泥高乡竹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本协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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