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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人员的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券;(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权股转让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
记载。
f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一年一次)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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