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f第七条名称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证件号码
住所
认缴出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资方式(万元)比例%
认缴出资
xxx
xxx
xxxx
货币
xx
xx年x月
xxx
xxxx
xxxx
货币
xxx
xx年x月
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
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约定期限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xx年认缴期限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将自己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
东名册内;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
理的报酬事项;
(4)根据执行董事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7)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的变更作出决定并修改章程;
f(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取得红利及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缴纳所认缴纳的出资额;
(2)以其所认缴纳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应当按约定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