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会议作成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
f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任免。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f(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有关法规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