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的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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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
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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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