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
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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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章第四十二条
工会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
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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