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责任承诺书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承诺书。
第一条
基本内容
11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12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13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和监测、监控设备状况,选择下列监测、监控项目:水污染源:废水排放量、COD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主要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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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气污染源: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视频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视频和录像监控。14列入自治区、南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和升级。15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主要责任第二条主要责任
21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2所选监测仪器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并持有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仪器的通讯接口必须满足自治区、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网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及通讯协议。23提供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条件(子站站房、供电电源、通讯线路、防雷等)。将自动监控设备与自治区、市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的安全,能够及时判断和处理简单故障。24为环保监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25将自动监控设备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派专人(如有变动,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所辖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自动监控系统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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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配合和维护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