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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使扶贫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天使扶贫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海内外一切关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合作募集基金专项、定向实行“互联网+”扶贫等,实现多数人受益的目标,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专项捐赠基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五)实行“互联网+”专项扶贫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半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f(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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