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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柜台干净整洁。
4、质量养护员在对店内陈列的药品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通知质量管理员复验,经复验确定存在有质量问题或不能判定,应暂停销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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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查处理。
5、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定期向质量管理部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陈列药品的质量信息。
7、对等待处理及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按规定隔离存放,并标识,建立相关台帐,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等事故发生。
质量管理制度
题目: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编号:BJYSTG017
版号:NO003页数:共2页
起草人郭小淑
审核人殷秀琴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
生效日期
王春喜
目的: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使用范围:质量管理部、门店
执行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店
内容:
1、药品销售准则
11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
及注意事项。12禁止销售假药、劣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或礼品销售等方式。13在店堂内进行药品广告宣传时,应符合国家药品法与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所
有店堂内外的药品灯箱广告均类似药品在大众媒体的广告,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批)。2、处方药的销售规则21销售药品时,处方药要经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
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2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23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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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处方按有关规定留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25处方药不应采取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3、药品零售中的注意事项31按医师开具的处方,经药师核对后销售处方药。32药品零售中遇到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
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4、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6、已售出的药品如发出现质量问题,应报门店质量管理员,及时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
7、门店应做好质量查询、调查、及投诉的处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门店顾客反映的各类问题及投诉,按问题的类别,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督促制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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