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
f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
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第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执行、送达、解除。第九条取证工作。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
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
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f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
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