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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
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f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
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
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污染物的;
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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