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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决定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
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
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f(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第四章计罚方式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第十九条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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