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界定原则1、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2、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3、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4、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非常严重或无可挽回影响的行为。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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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见附件一)2、重大教学事故下列事件属于重大教学事故⑴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造成师生在教学、实践、实验、实训和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⑵在教学过程中,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⑶未经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发出全校性停课通知,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三、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和处理机构及人员1、教学差错与事故报告人员:包括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当事人、现场师生、相关系部负责人、教学检查人员等。2、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和处理机构:系部、教务处、院长办公会。3、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人员:学院主管领导、系部或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四、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的程序1、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师生、教学检查人员、相关系部负责人应及时向系部或教务处如实报告。2、对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系部可以直接组织认定,也可以由教务处组织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并由教学副院长主持认定。3、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工作应以事实为根据,认真调查分析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