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311隐名股东的财产请求权财产权是一个人对其拥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人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由的。隐名股东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作为资本投入公司是因为他希望以资本换取收入。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回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股东的受益权。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目标上来看,这是股东权的主要权利内容,其他权利都是围绕实现受益权而进行分配和设计的。股东投资以财产权为基础取得股东权,通过股东权的行使获取回报,其最终还是取得财产权。这就是财产权和股东权之间的逻辑联系财产权的自由行使原则,理应成为股东权制度设计强调契约自由的理论基础由此以理相推,隐名股东也可获得相应的财产请求权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尽管股东权具有深刻的财产权根源,但是一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的财产权并不能使他自动获得股东权,是否能够实际获得股东权,有赖于财产权人的契约行为。所以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依据也是因其选择将财产权以权益性资本的形式投入到公司,根据契约理论,“投资者依其出资比例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即股东权。发起人之间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也是诸发起人以取得设立中公司的股东资格为内容的,意思表示相同的合同行为。”由此可见,股东权实际产生于公司权益投资者的契约行为。股东权是权益投资契约中规定的公司取得股东出资所支付的对价,股东依据该契约而取得股东权。基于上面的分析可知,财产权是股东权产生的最基础的根源,股东权的配置是通过契约来进行的,是财产权产生的逻辑,隐名股东可以据以得到财产权的保护。312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权因隐名投资发生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合同约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实际上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公司及其他股东已经知道其股东的地位,实际上已经由隐名转化为显名。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隐名股东可以提起确权之诉,隐名股东的地位应当得到确认,如有争议隐名股东至少可以依据其与显名人之间的有效协议,向公司申请名义变更或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可以依据协议主张投资产生的收益,可以诉请由人民法院裁判进行确认其为显名股东履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13隐名股东的债权请求权债权请r